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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已过时 节能法制保障待跟进

 

    节约能源、降低能耗,需要相应的法制保障。但我国于1997年通过的《节约能源法》,已在许多方面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节能管理的客观需求,亟待修改和完善。

    7月7日下午,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就节约能源法修改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他透露,节能法修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中。

    李命志说,有关修法工作的时间表大致如下:

    今年3月2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节能法修订起草组在京成立,这意味着备受社会关注的节能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起草组除财经委组成人员、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外,还吸收了能源、财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为立法提供咨询。

    之后,为对现行节能法进行评估,对如何补充修改提出建议,相关部门、研究单位和专家着手进行修法的专题研究工作,目前已经基本结束。同时,修订组全体人员于今年五六月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节能法执法检查,检查组的足迹遍及10个省区。李命志说,执法检查本身也是立法调研。

    这次执法检查给李命志的一个深刻印象是,节能法规定的不少制度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而法律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缺憾,亟须尽快修改。

    李命志举例说,节能法规定,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要进行统计,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但检查发现,很多地方的节能统计工作做得很差。

    执法检查发现另一个问题是,法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不予验收。但目前只有少数地方执行了这一规定,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做。李命志认为,出现这些问题,一方面是人们的节能意识还有待加强,特别是一些地方官员只注重多上项目,而忽视了节约能源;另一方面,是法律本身的问题。

     李命志表示,此次修法工作,将在总结节能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通过立法方式确立较为完善的节能制度,为推进我国节能管理提供更加有效、更具时代性和前瞻性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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