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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新产品研发中的成本节约

知识经济时代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竞争日益加剧,企业的价值将更多地体现在其技术的创新能力、新产品开发先进程度及有效利用等方面。因此,新产品研发费用在企业总支出中所占比重将逐年提高。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权前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包括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参于开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中间试验费、仪器仪表费用及租金、借款费用等,应于发生时确认为费用,直接进入当期损益,已计入当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时,不得再将原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国际会计准则》指出,研究活动是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其性质是“因特定研究支出而形成的未来经济效益将来能否实现,不具备足够的确定性”;开发活动是在开始商业生产或使用前,把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艺,其性质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能确定获得未来经济效益的可能性”。

可见,两者对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国际会计准则》认为研究费用应在其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并且不应在其以后的期间确认为资产;开发费用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确认为资产,否则确认为费用,最初已确认为费用的开发费用,不应在其后的期间确认为资产。显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采用的是全部费用化的做法,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的则是一定条件下的资本化。那么,二者谁更合理呢?

首先,采用全部费用化观点最充分的理由是在逻辑上符合谨慎性原则。因为研发项目涉及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如未来受益的具体时间和具体货币价值难以确定,其支出与未来收益之间或者至少与特定收益之间缺乏因果联系,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一定条件下资本化”观点依据的是研究活动和开发活动与未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确定程度来确定。具体地说,企业研究活动只是一个初步性的分析与调查阶段,其未来是否会带来经济效益是非常不确定的。同时,研究成果的受益对象很可能也不是特定的,所以应将其费用化。而企业开发活动是将技术应用于实践,并产生实践性的改进,不确定性程度较低,所以可将其开发费用确认为资产。这种方法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从其执行后果来看,采用一定条件下资本化可以更科学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在我国现阶段,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其新产品研发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许多大型国有企业每年的研发费用都较高。如果采用全部费用化的观点,一方面低估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当期的盈利能力,造成许多国有企业亏损的局面;另一方面,研发成功后由于转为无形资产的金额相对较少,造成企业总资产和净资产都较低而不真实,从而损害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长期盈利能力。

因此,笔者认为,可对企业新产品研究与开发项目作适当的分类,分为专利产品的研发和专有技术的研发。对于专利产品的研发,由于企业有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加上投入资金额度较大,成功的可能性较高,因此对这类项目的研发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若研发失败,则转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一定年限内摊销;对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非专利产品的研发,由于金额相对较小,根据重要性原则,在发生当期予以费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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